规则制度

湖南省护理学会印章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护理学会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特制订以下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制发、种类

本学会各类印章的制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印章分为:行政公章、专用印章、法人印章、钢印四类。行政公章刊“湖南省护理学会”名称;专用印章刊“湖南省护理学会学术专用章”、“湖南省护理学会发票专用章”、“湖南省护理学会财务专用章”3种;法人印章刊时任法人“姓名”;钢印刊“湖南省护理学会”。

二、印章使用

(一) 印章的启用

1.行政公章的启用。“湖南省护理学会”行政公章的启用,必须在省民政厅、省科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用公函形式向社会发布。

2.专用印章的启用。“湖南省护理学会学术专用章”在湖南省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启用;“湖南省护理学会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审定后启用;“湖南省护理学会财务专用章”报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机构备案后启用。

3.法人印章在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启用。

4.钢印在湖南省护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启用。

(二)使用范围

1.行政公章“湖南省护理学会”印章,代表本学会法律效力,用于签发人事任免、重要活动通知、呈送主管机关报告、发布学会公告、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公函等。

2.专用印章仅限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范围使用不具法律效力。

3.法人印章仅代表单位的法人身份,赋有行政职权标志,但单独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

4.“湖南省护理学会”钢印,仅用于以本会名义颁发的证书。

三.印章管理

1.本会所有印章仅限本学会及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使用。

2.印章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

3.各类印章不得在空白纸、空白表格上加盖,如确有特殊需要,须报请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意。

4.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携带外出使用的,需经学会办公室领导批准,并专人负责用印。

5.印章使用须保留用印复印件备查。

6.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四.印章收缴

如印章损坏、名称变更时,应停止使用印章,须按规定封存,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印章管理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