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护理学会,英文名称为Hunan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为HN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公益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护理学科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和学术自律自净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我省护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省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实现健康湖南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对地市州护理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0号。邮政编号:4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学术团体间及护理科技工作者间的友好往来与相互协助。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护理科技书刊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及音像制品;丰富本会网站内容:网络课程、科普知识库等。
(三)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组织对会员开展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和成人在职教育等,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现代医学及护理理论、技术的发展。
(五)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护理实践标准与规范,建立护士培训、考核体系。承担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认定。
(六)依法维护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七)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研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九)团结和组织全省护士,认真贯彻执行《护士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十)针对护士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定护士队伍管理和护理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号召和组织会员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十二)搭建护士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学会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护理执业环境和秩序。
(十三)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对贫困地区护理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
(十四)开展护理专业咨询服务,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护理科技展览展示,促进护理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五)完成上级主管单位分配的工作,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学科和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护理院(校)的在校学生。
(五)普通会员:从事与医学、护理学专业相关工作者;获得执业许可的护士。
(六)资深会员:除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护理专业技术、教育、管理职称。
2.担任本会理事会理事或分支机构委员等职务者。
3.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本学科和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七)单位会员条件:
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合法的医疗器械和护理用品生产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本人凭有效学生证提交入会申请,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
(二)普通会员:本人提交入会申请,所在单位审核,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
(三)资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
(四)单位会员:由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与学生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分会学术活动及培训。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二)资深会员
除上述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有以下权利:
1.入选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支机构的优先权。
2.入选本会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本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科普、扶贫等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物。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个人应向本会提交申请。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届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通过重要提案和决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在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或热心支持护理工作和护理事业发展,在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行政领导。
(三)在护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届期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届期内,常务理事、理事如因工作变动脱离护理岗位、或因身体原因、或因退休不参加本会活动等不能履
行其职责,应予以更换。由原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重新推荐,经省护理学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进行届中更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直接登记的除外)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
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护理学科的发展,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程序、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竞争和流动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如学会基金、利息等。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3日经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2024年5月9日召开的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内设心形图案,居中绘有护士像。护士手捧燃烧的蜡烛,象征护士工作像蜡烛一样燃烧自己照亮他人。在心形图案上方为湖南省护理学会字样,左下方为湖南省护理学会英文简写字母HNA,右下方为1923,标示湖南省护理学会于1923年成立。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