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度
湖南省护理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学会正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贯彻自收自支、以会养会、独立核算、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增加积累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由学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执行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接受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七条 学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审计结果。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未经本会授权许可,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帐户信息非因公业务不得外泄。
第九条 实行预算管理
(一)学会年度财务预算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预算,由专业委员会自行编制,在活动前2周经分级监管审批后提交学会办公室备案。
(二)在组织业务活动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有关业务活动收费的核算。对国家“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列于预算内。
(三)按照分级监管责任制,严格预算审批。预算表由业务活动举办负责人(主任委员)初审并签字,再由分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四)未做预算、未经分级监管审批的业务活动不予发通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开辟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合理组织收入,为学会业务活动提供经费保障。学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收入来源:
1.会费收入;
2.提供服务收入,包括各类业务活动收费:学术会议注册费、技术推广费等;
3.政府补助收入;
4.银行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严格依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会开展业务活动的收费,开具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和资助,参照《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有利于专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项目
1.业务活动费用,包括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开支、印刷费等;
2.管理费用,包括邮资、物管费、差旅费、办公费、本会小型会议费、人员费用等其他开支。
3.含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严格支出审批。审批实行分级监管责任制。所有支出报销凭证由业务活动举办负责人(主任委员)初审并签字,分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再审并签字,最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原则上按预算开支。对预算外合理开支在预算金额10%范围内由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说明后予以报销,10%—20%范围内预算外合理开支需重新进行预算编制、按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预算开支报销必须提供合法规范发票。凡发票填写不规范、非本学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各种业务活动必须在活动结束后2周内完成经费结算报销。
第五章 凭证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加强对发票和收据的管理,建立发票和收据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记录。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保证会计凭证的真实完整准确,并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理事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护理学会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指导细则》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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